一、考勤范圍
(一)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開學時間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。自正式開學上課起開始考勤,直至放假前一天。
(二)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、組織的一切活動。學生上課(面授)、自習、實驗等,均實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參加者,必須請假。凡未請假、請假未準或超假者,一律以曠課論處。
二、請假手續、程序和審批權限
(一)學生請假分病假、公假和事假三種。學生病假須持醫院證明;公假須持有關單位的公函;事假應提供有關證明。
(二)請病假、公假或事假,都應由本人辦理,如因病或急事,確實行動不便或來不及辦理,可委托代辦,但代辦者須在當日辦完請假手續,否則,也以曠課論處。
(三)請假的程序和審批權限:學生請假要向輔導員領取統一印制的“阜陽師范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學生請假單”,填寫具體事由、天數和起止日期,按下列權限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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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假兩天以內(含兩天)的由輔導員審批;
請假三天以上,一周以內的,經輔導員、所在學院(函授站)負責人審簽意見并蓋印后報繼續教育學院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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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假兩天以內的(含二天),由輔導員審批;
請假三天以上(含三天),一周以內的,由輔導員審核,所在學院(函授站)負責人批準;
請假一周以上的,經輔導員、所在學院(函授站)負責人審簽意見并蓋印后報繼續教育學院批準。
(四)請假批準后,要在所在學院(函授站)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,并將請假單交給班長后始為有效。假滿返校,應向班長取出請假單并及時到輔導員、所在學院(函授站)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,由繼續教育學院批準的要到繼續教育學院辦理銷假手續。過期不銷假者,一律按曠課論處。
(五)如請假期滿,因病因故不能按時返校,要辦理續假手續,否則,到期不歸,也按曠課論處。
(六)任課教師除學生當堂因病不能堅持可準假外,一般無權批假,但要對所任課班級進行上課點名考勤,并記錄缺曠課及遲到早退者,配合所在學院(函授站)做好考勤工作。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轉告輔導員或所在學院(函授站)負責人。該課程如有學生缺課三分之一以上者,任課教師有權提出不讓該生參加考核。
(七)學生請假,均以填寫統一印制的學生請假單為準。如臨時拿不到印制的學生請假單,必須寫出合乎要求的請假條(寫明具體事由、天數、起止日期等),后補辦正式請假手續。
三、考勤統計
(一)各班考勤工作由班長和輔導員負責,任課教師配合。班長應按考勤范圍認真考勤,并將每周考勤統計表送輔導員簽字,然后報所在學院(函授站)辦公室,該處理的要及時處理。任課教師負責所任課程的考勤,每周統計一次,送交輔導員。各學院(函授站)負責人在每學期放假前,以班為單位統計后交繼續教育學院一份。
(二)考勤情況是作為操行評定的依據之一,每學期填入學生成績單,同時還要存入學生本人檔案。上課遲到或早退三次按曠課一學時計。
四、缺勤處理
(一)每學期開學時,學生不能按時報到注冊的,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,請假未準或無故不按時報到注冊者,作曠課論處(每天按6課時計算)。若確因情況特殊未能請假,必須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證明,經輔導員、學院(函授站)負責人審核,繼續教育學院批準,可以補注冊。函授、業余學生無故曠課超過1周者(脫產學生2周),按自動退學處理。
(二)一學期函授、業余學生累計缺課超過2周者(脫產學生6周),應予重修;一門課程缺課時數超過該課程總課時三分之一者,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,應予重修。
(三)學生曠課,要寫出檢查,由輔導員或所在學院(函授站)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,并分別情況給予紀律處分:
1.函授、業余學生:
一學期曠課累計(下同)5-7學時者,給予通報批評;
曠課8-10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;
曠課11-13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曠課14-17學時者,給予記過處分;
曠課18-29學時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曠課30學時以上者,給予勒令退學處分;
一學年曠課累計(下同)10學時以上者,給予通報批評;
曠課20學時以上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曠課30學時以上者,給予記過處分;
曠課40學時以上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曠課50學時以上者,給予勒令退學處分。
遲到30分鐘以上者,以曠課處理,早退20分鐘以曠課處理;
一學期無故遲到、早退累計8次以上者,給予通報批評;累計遲到早退20次以上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
學生因曠課受到紀律處分后,又繼續曠課者,應累計處分前的曠課時數,從嚴處理,直至開除學籍。
五、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,原《阜陽師范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考勤管理暫行規定》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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